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
发文单位:   发布时间:12/14/20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发〔2015〕24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我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全市发展需求,加强与国家、河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对接加快构建统筹协调、布局合理、定位清晰、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体系,实现科技资源配置合理化、决策流程科学化、项目管理规范化、经费使用绩效化、管理手段信息化,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切实解决现行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多口管理、重复资助、分散问题,打破条块分割,充分发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全市科技创新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二、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


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成立由分管财政或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财政、科技、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议事规则,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财政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决策部署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配置级财政科技预算。各相关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本领域重大科技需求和年度指南建议,并在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建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内外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对科技创新规划编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与动态调整、重科技专项设立和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对制定项目评审规则、建设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纳入市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请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加快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建立完善科技计划统一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将优化整合后的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集中管理。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公开机制,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

三、整合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

根据全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规律,对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设置,减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数量,避免重复交叉,突出重点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形成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3类,全部纳入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管理,分类指导。各类计划的具体整合方案由联席会议研究议定

一是重大科技专项。针对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和重大战略产品、重大产业化目标,集中力量,重点支持集成式协同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我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核心问题。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二是重点研发计划。以提升我产业核心竞争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重点支持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社会公益技术研究、科技示范应用、京津冀协同创新和国际科技合作,实现重点突破,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科技支撑和引领。

三是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提升我整体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培育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强化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为重点,支持各类创新人才团队、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研发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的整体保障能力。

建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机制。科技、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意见。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实施的,或新设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重点专项的,由科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科技、财政部门审批。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完善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科技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建立企业技术需求与项目征集平台。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充分征求、积极吸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产业部门、金融部门、县市、区),特别是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规范项目立项。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

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工作,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质量审查关。改进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研发目标实现程度比对等方式进行验收。

规范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支出管理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加大科研经费后补助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求配置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重大科技成果购买、重点研发机构引进、企业科技平台认定、国家级与省级公共平台、科技金融结合等项目的后补助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扩大后补助项目的适用范围,开展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资助方式的研究,并在部分计划项目中试行。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从级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要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科技报告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实施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级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管理的资格。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并与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对接连通,实现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与国家和省专家库对接,实现京津冀专家库共建共享。优化评审专家结构,评审专家以一线专家为主,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根据需要,引入企业家、风险投资人、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专家参与评审。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

、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申报要公平、项目要公开、审批要制衡、去向要审计、绩效要评估、考核要问责”的要求,加快构建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不断完善就全科技工作重大问题进行会商与沟通的联席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明确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做到科研项目申报预算有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有绩效跟踪、项目结题有绩效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把握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实施。2016年在完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整合试点。同时开展级财政科技计划优化整合工作2017年,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运行。建成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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