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和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的服务和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力争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平台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和激励措施,建成覆盖全市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服务体系,形成一批重点开放基地和专业化服务品牌,基本解决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资源共享水平实现大幅度提升。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科技创新平台,是在我市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间试验、技术服务等科研开发业务的各类机构和各类平台。包括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技术服务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和行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本意见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我市区域内各类科技平台拥有的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分析、检测、试验设备。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开放共享的法制保障。制定《沧州市大型仪器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各业主体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方面的责任义务,确定相关制度和措施,为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法制保障。
(二)建立统一开放的市级网络平台。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采用“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等服务资源”的方式,建立统一开放的沧州市科技创新资源统筹管理与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将各类符合条件的科研开发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平台管理,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仪器设备信息、服务项目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对接用户需求和资源供给,对科研开发平台、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和统计分析,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市级网络管理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本单位研发机构和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市级网络管理平台系统,形成互联互通、密切协作的协同工作体系。
(三)实施分类管理和全面开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部门要完善平台建设条件标准,将科技创新平台对外开放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的要求纳入平台建设方案及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科技创新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对科技创新平台和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及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市科技局统筹协调,全部纳入市级网络平台管理,统一向社会开放。对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市级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参加共享共用。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按照专业领域或仪器设备功能分类,建立相关领域的服务联盟或专业服务中心,为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阶段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集成和产业化活动,提供集群式、全过程、全面配套的专业化服务。
(四)加强新建新购和修缮更新管理。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进适用、减少重复”的原则。科学事业单位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承担省和市级重点科研任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有固定研究和使用方向;有较大的使用工作量;具备安装、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条件;加入沧州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网络平台并对外开放服务。加强专项预算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统筹整合资金,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购置、联合评议等相关管理办法,实现对科学事业单位新建设施和新购仪器的统筹管理,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要强化查重评议和信息公开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展科研活动,作为科研事业单位获得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合理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科学仪器设备。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根据发展需要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按照“科学合理、资源统筹、共建共用”的原则购置科学仪器设备,完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分析检测、工程化试验、技术转移服务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并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省级和市级科技创新平台。
(五)推动管理单位实施规范化管理。管理单位是科技创新平台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考核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的管理办法,疏理科技创新平台及仪器设备的开放服务项目,明确有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总结科技创新平台及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情况,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服务,可按“成本补偿、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并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按照市场机制协商议价,收费金额由服务需求方和服务供给方协商确定。对外开放服务收入单独记账,纳入管理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要建立开放服务的激励机制,统筹管理单位、仪器设备所在科室、实验操作人员的关系,建立开放服务收入的合理分配机制。要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档案和实验记录,按年度将使用情况和开放服务情况进行总结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并按上级管理机构有关统计分析、评价考核的要求提供详实资料和真实数据。管理单位提供对外开放服务要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与技术服务项目相关的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知识产权、技术保密等具体内容。管理单位要妥善保管对外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密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要在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功能、对外服务项目、开放制度等情况提交市级网络管理平台。
(六)建立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沧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或专家组织,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实施奖励后补助、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管理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奖励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整合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按照“市县联动、双向补助”的原则,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后补助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对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的宏观调控和激励引导作用。参加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联盟、纳入共享服务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按出租仪器设备年收入的10%给予拥有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补助经费可用于开放共享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及相关费用支出。租用开放服务的单位,由所在县(市、区)按该单位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总额的1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经费用于相关研发工作、委托检测实验和仪器设备租用。
(八)加快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环渤海区域合作。支持京津冀共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引导支持我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与北京、天津市优势科技资源联合共建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基地,强化联合研发和协同创新,引进京津优质科技创新平台和高端仪器设备服务我市,丰富我市科技创新平台资源及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增加高端服务项目,提升资源层次和开放服务水平。积极推动沧州市大中型仪器资源共享网络服务平台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天津市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科服网)”互联互通和相关资源共享共用。加强环渤海区域科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构建信息交流、专家服务等科技服务平台,共同推动环渤海六市在大型仪器设备、科学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等方面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共享创新资源和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借助“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科服网”资源单位的服务优势,建设覆盖科学仪器设备研发、生产、应用全过程的分析检测和认证服务平台,增加我市检测服务项目,提升我市分析检测和认证服务的能力。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及其公共服务机构有机结合,推进技术集成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现代科技服务业,培育具有影响力的科技服务品牌。积极加入“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联盟”,实现与河北省科技创新资源统筹管理与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互通互联。
四、组织实施
(一)2016年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调查摸底,分别建立全市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和2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根据国家统一平台建设部署,将我市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2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纳入市级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3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推荐纳入河北省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推荐纳入国家网络平台。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单位服务平台的标准规范,制定并发布统一的评价办法,开展开放服务评价考核工作。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和新购大型仪器设备联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完善查重和评议工作体系,建立对新购科学仪器设备的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所有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完善各自的服务平台,并与市级网络服务平台链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制定完善的配套开放制度,并在市级网络管理平台上向社会发布。
(二)2017年形成统一规范、网络服务与线下服务有机结合、市县政府和管理单位联动、京津冀互联互通、全方位开放服务的科技平台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体系以及各项管理制度与激励政策,全面实施新建新购、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奖励后补助等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开展科技创新平台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工作,建立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情况年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