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企业:
为规范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构建分类评价、梯度培育机制,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寓服务于评价,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坚持统筹协调、企业自愿、服务引领、放管结合的原则,采取分级组织、分类评价、梯度培育、精准服务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按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附件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附件2)和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附件3)三个梯度开展评价和服务。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申报、评价和备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评价和备案;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管理平台”进行遴选、推荐。
第二章 分级组织
第六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制订、修订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标准,确定市级评价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评价工作;负责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县级评价工作机构进行备案;负责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河北省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辖区内县级评价工作机构,监督指导县级评价工作机构工作。
第七条 市级评价工作机构由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和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组成,负责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和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推荐核查,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复核和备案申请,协助省科技厅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
第八条 县级评价工作机构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等承担,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协助省科技厅和市级评价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评价工作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信息完整性和指标条件符合情况确认工作,核实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和登记编号取消申请。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培训和培育服务,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政策需求。评价工作机构及所在地政府应对评价服务工作人员、工作经费予以保障,评价服务工作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评价工作机构名单和业务办理联系方式应通过一定方式在社会公开。首批市级评价工作机构见附件4。
第三章 分类评价
第十条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常态化申报、定期备案的模式组织实施。企业自愿通过“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的县级评价工作机构审核后由管理平台提交至市级评价工作机构,市级评价工作机构复核后在线提出备案申请,省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按季度予以备案,纳入“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基础数据库”,系统自动生成“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电子证书。证书由县级评价工作机构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部规定时间段内,实施常态化申报,视申报企业数量不定期开展评价。企业自愿登录“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市级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内容进行信息审核,将符合标准的企业在线提交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系统自动生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登记编号,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第十二条 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省科技厅每年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纳入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数据库,择优推荐纳入科技部“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授予“四科”重点培育企业备案证书。
第四章 梯度培育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精准制定支持和服务措施,合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积极开展普惠式的优惠政策宣讲、科技成果推介、科技人才对接、专家咨询指导、创新创业辅导等活动。依托“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服务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开展企业创新积分服务,以量化方式反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程度,服务企业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 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强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技服务,举办产学研、投融资等对接活动。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免费申领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各类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积极推动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企业提质升级。
第十六条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适时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征集和响应。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给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大地申领额度。优先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各类开发区。积极协助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各级各类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对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给予重点支持,将科技项目、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平台等向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倾斜。发挥科技担保资金、科技风险补偿资金、创新引导资金等作用,支持企业转化研发成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有上市需求的企业给予上市培育辅导。发挥国际科技合作、海外高端人才引进等科技计划作用,支持企业用足用好国际国内两类资源、两个市场。对接企业需求,精准选派科技特派团为其提供技术和人才服务。
第五章 动态监测
第十八条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自备案时间起有效期三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自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当年全年有效。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自备案时间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监测。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重大变化,应及时通过管理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评价工作机构定期开展核查工作,符合标准的,其证书、登记编号及有效期不变;对不再符合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四科”重点培育企业标准的,提出相关证书和登记编号取消申请。
第二十条 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备案证书和登记编号。
(一)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企业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不再符合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评价工作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抽查监测。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对问题较多或负有责任的评价工作机构,视情况给予整改通报、取消评价工作机构备案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实施。原《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