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市,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破解领军人才难引进、高端人才难留住、核心成果难落地等难题,构筑“孵化在飞地、产业化在沧州,研发在飞地、转化在沧州,前台在飞地、服务为沧州”引才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飞地”为我市各类主体在沧州行政区域外设立的研发机构、飞地孵化器和人才工作站,建设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企业孵化和创新人才引育等为目标的人才平台。
第三条 人才飞地的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企业、科研机构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 类型
第四条 “人才飞地”分三种类型
(一)研发机构。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市域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等根据发展需求,自主或与省外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等合作,建设研发中心、研究院、实验室、技术平台等科研机构,有效破解创新要素制约,紧密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快速提升自主研发技术突破能力,持续激发创新主体活力,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飞地孵化器。紧密结合沧州市“4+5+3”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需求,沧州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外创新活力强城市建设以引进项目、企业和人才到沧州市落地发展的飞地孵化器。
(三)人才工作站。我市各类企业、科研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引才育才工作需求,在知名高校院所或高科技人才集中的国内发达城市设立,以引进(含柔性)和培育高科技人才、服务沧州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主的引才育才工作机构。
第三章 认定主体和条件
第五条 “人才飞地”的认定主体为沧州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研发机构类“人才飞地”认定条件
(一)认定主体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股权,研发机构的研发方向应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紧密相关;
(二)认定主体为企业的,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上年度销售收入应不低于8000万元;
(三)上年度认定主体在该“飞地”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使用和技术研发方面的支出费用不少于300万元,“飞地”固定办公场所和研发场地不少于200平米;
(四)具备能够对接合作的自有技术研发基础,拥有一 定数量的当地专业研发人员。专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机构聘用的专业研发人员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占总研发人员的50%以上;
(五)具有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的基础和经验,与不少于1家当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或专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六)近三年每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或获得知识产权等形式的成果不少于2个。
第七条 飞地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认定主体对孵化器拥有实际控制权。与驻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具有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的能力和基础。
(二)能够提供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办公室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孵化器总面积的80%。
(三)近三年内成功孵化并为沧州市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3家(含引进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五)成立一年以上,在孵企业或团队不少于20家。
第八条 人才工作站认定条件:
(一)认定主体对人才工作站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应与不少于一家当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或龙头创新型企业、行业组织签署合作协议。
(三)拥有不少于5人专兼职运营人员,固定办公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
(四)近三年内每年为沧州全职或者柔性引进不少于1名从事科研领域的博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引进专家应与沧州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五)近三年每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或获得知识产权等形式的成果不少于2个。
第九条 对申报单位“人才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认定:人才飞地为申报单位分支机构(公司),与申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拥有实际控制股权,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组织认定。每年由市科学技术局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安排认定工作。
(二)单位申请。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三)资格审核。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
(四)评审考察。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
(五)认定公示。通过评审考察的名单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予以发文认定。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人才飞地”管理期为2年。在市级计划项目中拟设立“人才飞地”专项,对经认定为“人才飞地”的,分别给予研发机构最高100万元、飞地孵化器最高50万元、人才工作站最高20万元支持资金。按程序认定后,先行拨付50%支持资金;管理期满考核合格后,再拨付剩余50%支持资金。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人才飞地”引进培育人才、项目研发、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城市最多可认定1处“人才飞地”,在不同城市最多可认定3处“人才飞地”。
第十三条 飞地管理期内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考核工作。管理期满后,对目标任务、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沧州市人才飞地”称号和剩余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 对申报和管理期内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助资金者取消待遇,全额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