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推荐2017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发文单位:   发布时间:4/11/2017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推荐2017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7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7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筛选项目,并于426前将拟申报项目情况报至市科技局成果市场科,成果市场科将择优推荐,并发放省奖推荐系统推荐号和校验码。

 

联系电话:2129116

邮箱:czcgk2011@163.com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4月11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7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直有关部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有关企业、学会:

    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要求,现将2017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类,本次通知推荐范围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推荐方式

    为进一步拓宽奖励推荐渠道,2017年度省科技奖励推荐在实行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增加专家和学术组织的推荐。

    (一)单位推荐

    1.各推荐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推荐遴选机制,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优秀项目,并加强材料审查和把关。推荐指标由省科技厅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平台”上统一发放,各奖种推荐指标不可混用。

    2.各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单位和中央直属驻本地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各国家级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本区内企业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省直部门、有关企业、有关学术组织负责本系统及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负责联盟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可按上述推荐范围自主选择推荐单位。

    3.各市推荐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中比较集中的社会公益类项目数,最高不得超过对其下达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指标的20%。

    4.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申报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各推荐单位不得额外设立门槛条件。

    5.推荐单位如需要增加用于企业牵头项目的推荐指标,来函申请,并附已下达指标拟推荐项目清单和需要增加的推荐项目清单。  

    (二)专家推荐

    专家推荐是指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和纳入河北省“双一流”建设的大学的校长,每人可推荐1项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推荐专家在推荐项目前需向省科技厅申请专家推荐号和登录口令。

    三、推荐条件及有关规定

    推荐项目应当符合《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要求

    1.推荐省自然科学奖项目,应提供体现申报项目主要科学发现点的代表性论文或专著(不超过8篇);主要完成人应在所提供代表性论文或专著中有署名;代表性论文或专著公开发表时间须两年以上( 2015年1月1日前发表)。

    2.推荐省技术发明奖项目,其核心技术必须具有已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前三件发明专利视为核心发明专利,前三名主要完成人必须是核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其他主要完成人也须持有相关知识产权(含论文专著);项目整体技术的应用时间须两年以上(2015年1月1日以前应用)。

    3.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要求项目整体技术应用时间两年以上(2015年1月1日以前应用)。土木工程类项目工程要提供项目整体验收报告,验收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医疗卫生项目中涉及临床医学技术的,应至少提供五份能代表成果的典型病例。

    4.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推荐。

    5.涉及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项目,必须完成审批手续,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等),且批准时间应在2015年1月1日以前。

    6.代表性论文专著的通讯作者及第一作者未列入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要提供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的知情报奖证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权利单位(人)未列入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要提供知情报奖证明。

    7.与国外学者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不含论文),其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必须由完成人提出和完成,且知识产权归国内所有才能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并按要求提供国际合作证明。

    署名国外单位的代表性论文,完成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果不是通讯作者,需提供通讯作者的知情报奖证明。

    8.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涉及多个完成人的,应提交完成人合作关系说明及佐证材料。合作关系说明要简要叙述在项目中的合作经历,包括合作时间、方式及共同产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严禁拼凑报奖。

    9.同一项目不得在不同推荐单位多渠道推荐;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力量设奖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已在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使用的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论文专利等支撑材料),不得再次使用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已在外省(市、区)申报或已获外省(市、区)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及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2016年度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2017年度不能以该项目主体或相关技术内容再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往年退出评审的项目再次申报,应该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0.软科学类等项目不属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受理范围。

    (二)项目完成人要求

    1.项目完成人禁止重复申报,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

    2.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

    3.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其中曾经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且有成果参加报奖的须提供相关情况的说明

    (三)项目完成单位要求:

    1.科技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河北省所属的单位。与省外单位合作完成且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推荐,但主要工作在省外完成的不得推荐。

    2.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技进步奖的完成单位。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参评

    1.同一人同一年度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所涉及的报奖项目均不予受理。

    2.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批准时间不足两年(2015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

    3.自然奖代表性论文只要有一篇公开发表时间不足两年的(2015年1月1日以后发表)。

    4.技术发明奖的核心技术没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5.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应用证明中整体技术应用时间不足两年(2015年1月1日以后应用)。

    6.重复使用已获奖或已提交2016年度奖励评审但未获奖的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论文、专利等支撑材料)、并且支撑了该项目创新点(发现点、发明点)。

    7.不符合再次申报时间间隔的。

    8.公示材料不全。

    9.电子推荐书主件和纸质推荐书主件内容不一致

    10.软科学类等项目不属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受理范围的。

    四、推荐程序

    1.登录推荐系统。推荐单位(专家)和申报单位登录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平台(http://cg.hebstd.gov.cn),下载《2017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推荐工作手册》)和相关文件。

    2.生成推荐号和校验码。推荐单位(专家)进入“奖励推荐”后,在“用户类型”栏目选择“推荐单位”,使用推荐号和登录口令登录系统,点击“生成推荐指标”,为申报单位生成“推荐号和校验码”,每一对推荐号和校验码对应一个推荐项目(人),并将申报网站网址、推荐号和校验码告知申报单位。

    3.申报单位在线填写推荐书。各申报单位进入网站后,在“用户类型”栏目选择“完成人/完成单位”,使用推荐单位(专家)提供的推荐号和校验码登录申报网站,按照《推荐工作手册》中各奖种的填写要求进行在线填写,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在线生成电子推荐书后提交,推荐单位(专家)填写推荐意见,进行推荐后,申报单位点击“重新生成带推荐意见推荐书”,然后下载推荐书进行打印、签字、盖章并将纸质申报材料按要求报送推荐单位(专家)。

    4.推荐单位(专家)审核。各推荐单位(专家)应严格按照《推荐工作手册》的具体要求,在线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推荐书进行审核、填写推荐意见、确认推荐,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并在纸质推荐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推荐公示要求

    由单位推荐的项目,推荐公示分为完成人所在工作单位公示和推荐单位公示两部分;由专家推荐的项目,推荐公示只要求完成人所在工作单位公示。公示要求如下:

    1.完成人所在工作单位公示。项目向推荐单位(推荐专家)申报前须先行在主要完成人所在工作单位内部公示,公示内容按照《推荐工作手册》要求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由工作单位填写《项目公示结果情况表》(格式见《推荐工作手册》)并加盖公章。

    2.推荐单位公示。项目在推荐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按照《推荐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填写《项目公示结果情况表》(格式见《推荐工作手册》)并加盖公章。

    3.公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六、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一)推荐材料报送

    1.单位推荐报送的材料:纸质推荐书2套(含全红章1套,复印件1套)、推荐项目汇总表1份(系统自动生成)、推荐单位项目公示结果情况表1份、推荐单位正式公函1份。

    2.专家推荐报送的材料:纸质推荐书2套(含全红章1套,复印件1套)。

    (二)注意事项

    1.推荐书纸质材料(主件、附件和项目公示结果情况表),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要在页面右下角手工连续编写页码,一律用线绳装订,不另加封面。

    2.推荐材料一律不退,请各单位自行做好申报材料存档工作。

    七、推荐时间要求

    (一)在线提交。2017年4月10日申报网站开通,推荐单位网络推荐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18时,  逾期申报网站将关闭,不再接收上传数据。

    (二)纸质材料报送。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0311-85829164、85819220、85816252

    技术支持:18731138396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5号科技大厦0222房间

    收 件 人:河北省科技厅成果市场处(请注明“奖励推荐书”)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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